而对于能源结构偏重的地区来说,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工作压力,更是这些地区面临的一个难题。
严格自备井管理,限期依法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五是协同推动适应气候变化与生态保护修复,重视运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等相关工作。
一直以来,我国坚定不移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总体思路、重点举措等,回答了记者提问。二是加强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加强人员队伍和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强化资金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智库的决策支持作用。三是推动环境经济政策统筹融合,加快形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经济政策框架体系,推动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政策协调配合。二是推动标准体系统筹融合,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标准制修订,构建应对气候变化标准框架体系,完善和拓展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大宣示,坚定不移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更好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牵头部门职责,加快补齐认知水平、政策工具、手段措施、基础能力等方面短板,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协同增效,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指导意见》,明确了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和重点任务,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稳步提升,为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提供支撑,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协调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加快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在相关法律制修订过程中推动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内容,鼓励地方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第十二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第四章排放交易第二十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二章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第八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第七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第二十四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第二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第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
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二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二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2021年1月5日晚间,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第三十八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